向匈牙利法院提交公司註冊申請 (五)與無法定繼承人解除合約有關的文件(特別是財產分配文件)不在法院檔案中,且無法從無法定繼承人參與訴訟的其他人處獲得的,或者無法從法院檔案中獲得的。 證明受申請影響的權利或事實屬於他人,法院將發布包含被刪除公司資料和被刪除公司資料的命令。 - 公司合併 會計事務所 - 公司法人資格 公司登記 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 公司設立 該命令包含一項請求,即任何有權享有該權利的人,或者披露事實符合其利益的人,都可以在發布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法院報告這一情況,並附上證明文件。 會計師 (3)如果申請的內容符合第(2)款的規定,法院命令依本條規定進行財產清算程序。 設立公司 在本節規定的程序中,不會任命任何財產管理員。 會計師 (二)商事法院中止合法性監督程序,不採取措施,直至合法確立繼承人身份,同時要求公司立即公告終止中止原因。 (二)適用於特定公司的實體法律規則也可以賦予其他組織除本法規定之外的合法性監督權。 記帳士 會計師 (2) 如果無效原因無法消除,法院宣布成立文件的修改無效,並宣布成立文件的修改有效,直至其判決確定的日期為止。 在判決中,法院要求商事法院採取第 66 工商登記 登記公司 條第 工商登記 (2) 公司登記 公司設立 款中規定的適當措施。 會計師 (3)如果在撤銷命令變更​​登記令的訴訟中無法消除違法行為,或者公司不遵守法院的要求,法院應撤銷該命令或違反規定的資料。 帶有在公司登記冊中註冊的證書的電子簽名被視為有權簽署公司的人的公司簽名。 法律顧問只有在公司成員或成員的僱員的情況下才有權會簽成立文件並提交申請。 C) 如果取消辦公室副經理的職務,則由地區商會主席決定終止辦公室副經理的任命並任命有權代表公證處的人員。 (1) 立法適用於1989年關於法院公司登記和公司合法性監督的第23號法令,以及1997年關於公司登記、公司公示和法院公司程序的CXLV法令。 (2) 第 88 條第 (4) 款、第 89 條第 (1) 及 (3) 款及第 one hundred thirty five 設立公司 公司設立 公司登記 記帳士 公司設立 條第 會計師 (5)-(6) 公司設立 款所載規定自頒布後第三十天起生效法律的;其規定應適用於後續程序。 第 eighty two 記帳士 條(1)如果商事法院根據第 81 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 條(1)款 - 公司章程 登記公司 公司設立 e)項的規定應請求或依職權任命監察專員,則監察專員的職責應在該命令中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高階主管只能在不侵犯監察專員的權利的情況下行使職權。 會計師事務所 商事法院可以從國家機構或商會保留的人員名單中任命一名獨立於公司的合適人員(例如律師、調解員、審計員、法律專家)作為監督專員,前提是該人員接受任命。 (2) 公司登記 商業協會被視為非營利商業協會,商業協會可以在其公司名稱中顯示非營利性質,其成立文件規定商業協會活動的利潤不能在其成員之間分配。 工商登記 (7) 台北會計事務所 有關公司或受禁令影響的人在禁令之前已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的事實並不妨礙陳述有關禁令的事實。 公司設立 (4) 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公司登記冊還包括有權簽署公司的人的電子地址副本的證書 - 會計師 登記公司 根據單獨的立法。 第157 條第(5)和(6)款規定的申請應在2021 年7 月30 日之前提交給商事法院,只有在強制取消程序未根據該申請終止的情況下,才適用第(1)款。 - 公司分立 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 登記工商 公司登記 登記工商 該命令包含一項請求,即任何有權享有該權利的人,或者披露事實符合其利益的人,都可以在發布後三十天內向公司法院報告這一情況,並附上證明文件。 台北會計事務所 (2)如果申請人預付了召開最高機構的預期費用並適當證明物質條件已得到滿足,商事法院應滿足第(1)款的請求。 公司設立 根據公司法院的決定,最高機構會議可以在法律或成立文件規定的地點以外的地點舉行。 公司設立 (3)第(1)至(2)款規定的合法性監督程序可以在不支付費用或出版費用的情況下啟動。 (2) 如果發生有關公司總部、營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實質通知,公司法院將傳喚公司代表提交必要的變更登記請求。 (四)商事法院認定申請書中指出的侵權行為不存在的,應駁回申請。 依職權啟動的合法性監督程序,商事法院依程序的進行,認定不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終止。 第 58 設立公司 條 (1) 合併登記請求必須在法定繼承公司成立文件簽署或接受後六十天內提交至法定繼承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公司法院。 工商登記 申請必須註明所有合併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和註冊號碼。 台北會計事務所 (3) 登記公司 對於歐洲經濟協會、匈牙利分公司或外國人商業代表機構,所有者或外國企業可供經營的金額必須在第 台北會計事務所 (1) 公司設立 款 f) 登記公司 點中註明為註冊資本。 - 公司法定地址